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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修订草案,正在引发一场持续升温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9月1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到7日晚上,已经有超4.4万人参与,意见条数超5.1万条,可以预见,未来还会增加,因为对草案第34条的争论,会引来公众更加广泛的关注。
图源:中国人大网
先来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原文表述是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出现这两条内容涉及的言行,将被拘留和罚款。
什么意思?你在公共场合穿什么衣服,戴什么佩饰,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因为这可能“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正是这一点,在网上引发了专家学者、普罗大众的普遍关注。舆论场上,有人明确反对, 有人温和建言,话里话外满是忧虑。
归纳一下,人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这么几点:
第一,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什么是“中华民族感情”,在法理上有歧义,在程序上难确认,伤害后果难量化。在操作层面,这就把裁量权给了执法者。如果公职人员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不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情况?
第二,将含糊的概念列入法条,却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可能助长部分执法者凭借个人喜好和长官意志随意抓人,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给腐败创造新的空间。
第三,法条的外延过于宽泛,最终可能指向在公园、街区、景点穿着异域服装的年轻人,甚至刺激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苏州和服事件、大妈咒骂COSPLAY小姑娘,诸如此类的事情,殷鉴不远。所以,有学者担心,这样的修法草案“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那么,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冒犯民族感情”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被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得不警惕。
这场争论注定会持续下去。要说的是,民族感情必须要保护,同时,立法必须要审慎。全国人大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将持续到9月30日,期待全国人大能重视公众的担忧,保护民众的权利。修法需要与时俱进,修法也要平衡社情民意。
编辑:杨雁琳责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