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游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意见》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国家层面首次提出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图片来源/国新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表示,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配备安全总监,一方面是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从实践来看,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任务都非常繁重,企业主要负责人精力有限,但是企业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从客观上需要一个既懂专业又有一定决策权的人,来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另一方面是充分吸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2015年、2021年江苏省和山东省先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文件,在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今年8月22日,山东省结合试行情况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推动落实。两省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从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示范引领3个方面推动这项措施落实落地。李峰说,希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要带好头做表率,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在配备安全总监方面尽早摸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供其他矿山企业学习借鉴。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实习生 杜鑫
编辑:朱亮责编:郎清湘审核: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