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一女子彭某与男朋友同居生下儿子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随后双方感情破裂后,女方状告男方要求每月向子女支付抚养费一直到儿子18岁为止。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该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本案中,由于孩子才2岁多,跟随着女方一起生活,且女方将孩子照顾得很好,两者建立依赖关系,现在基于孩子还小的原因,考虑公平和健康原则,认为孩子应该由女方抚养,更加适合。而原告由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所以被要求每个月向孩子支付生活费一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法院审理后也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