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NPC人大常委会对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经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国务院的议案是回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而提出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67 (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5条的规定,NPC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含义和适用解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并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并须尊重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有关认定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时,应当向行政长官提交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这些问题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明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备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能造成国家安全风险。不完全具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能否担任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签发的证明。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未能出示行政长官就这些问题签发的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就这些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的判决和决定。
现在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