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个人1000元以下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将个人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个人费用500元调整为个人费用1000元。另一方面,调整了单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比例,由70%提高到80%,个人首次负担比例由30%降低到20%。
新政策实施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新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按原报销政策执行。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新政策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时,应遵循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医保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