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全国统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

2024-09-15 生活百科 By:如何转开发
导读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部属高校、部委和省共建高校: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部属高校、部委和省共建高校:

2023年,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和国家育人,着力加快优质教育体系建设,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考试组织、高考改革、 加强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考试机构的安全稳定

1.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管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工作,净化考试纪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高校负责本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提前做好规划和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和各类特殊类型联考工作,确保相关考试组织的安全稳定。要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事件决策要向当地省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2.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命题、组卷、运输、保管、分发、考试、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确保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和管理,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入场考点安全检查标准。加强监考巡逻,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纪行为。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加强考点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实行考点手机集中存放,鼓励各地积极配备“智能安检门”。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3.协调检查和防疫工作。各地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将考试防疫纳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感染联防联控机制的重点,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完善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坚持科学准确防疫,做好咕

5.继续实施重点大学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各地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查,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优化招录程序,鼓励在平行志愿普通高校招生批次中纳入专项计划。从2023年起,前几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享受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相关高校要及时向原籍省份反馈相关考生信息。

6.提高并做好随迁子女的高考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从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对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录取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主动协调流出地安全处理。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流出地各省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要加强中考招生政策的统筹规划,在中考招生、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做好政策宣传和提前把关,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做好引导。要压实高中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学籍、分离国籍、假学籍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通过非正常户籍、冒用户籍、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高考资格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稳步推进高考招生改革

7.扎实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已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推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要引导中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从高二开始,要求学生根据自己选择的科目选课、下课。严禁组织学生提前选科备考。要加强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和学科选择指导,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选择学科。第四批、第五批改革省份要未雨绸缪,积极做好改革准备。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认真借鉴改革省份的经验,抓紧改善基础条件,做好改革方案的编制工作。

8.继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高考命题坚持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现代化建设选拔人才服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考命题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注重考查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注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和灵活运用。继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和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规范化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9.

10 .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并重”的职业高考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协调发展。要引导高职院校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职业高考招生专业结构,重点选择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就业质量高的专业。要改进考试内容、形式和招生机制,着力选拔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制度措施,确保公平公正。

四、加强招生规范化管理。

1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自觉遵守高校招生“三十不准”和“八项基本要求”的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高校原则上要按专业招生。少数探索大规模招生的高校要认真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要加强高校招生批次管理,不得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提前安排到本科招生。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试,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12.切实规范高考成绩发布管理。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进一步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坚决扭转单纯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的做法。为加强高考成绩信息管理,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只能向考生本人和相关高校提供考生高考成绩信息。要优化改进院校和专业录取分数线发布方式,扭转单纯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倾向。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宣传和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好消息”、“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13.严格招生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省、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要加强考生志愿填报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学生个人和招生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纵。

14.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一个中国”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

15.加强对涉考培训咨询机构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高校、高中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涉及考试的培训活动。学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进入学校开展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咨询活动,或者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场地;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相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相关培训咨询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16.加强招生宣传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完善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地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工作。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宣传的表述要严谨规范。禁止使用贬损、夸张、低俗等不当语言或方式进行招生宣传,禁止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入学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夺生源。严禁以优质学生登记表、志愿意向书等方式吸引和误导学生。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海外招生宣传组,进一步拓展网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志愿填报。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单、经济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17 .加强自愿申报咨询服务。各地高校要按照“考生自主填报,政府、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原则,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和咨询服务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分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和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各高中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积极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咨询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18.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围绕考试组织、安保、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考生关心的问题,集合各方力量,深入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等行动,加强公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保障,努力解决考生“急难忧”问题。要积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高校。

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其中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报名方式。

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省份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报名。

省级招考委可按照考生户籍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报名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具有同等学力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农民工及其他非户籍从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按照各省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同时报名参加高考。对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求的考生,流入地将与流出地协调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可凭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到核发地省级招考委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考生可在相关省级招考委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考委办公室要指导全省各级招考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特别是对特殊类型招生,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查和复检。报名结束后,省级招生办要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筛选。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客观、真实、准确的,并承诺在招生考试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高考诚信记录等。考生电子档案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图像规范,并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等纸质媒体材料内容一致。

6.省级招生办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应符合高校录取考生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生办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和核实,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媒体表格或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有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加入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四、身体健康检查

11.所有报考高校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考生,须出示体检医院的相应材料。

省级招考委协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必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任医师应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师。主检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相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定点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征兵委员会在本省指定一家终检医院,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2.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高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提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动词(verb的缩写)检查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考委或高校承担高考相关工作。

14.全国和省级统考试题命制、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制定工作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和有关省级招考委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统考和高校自制试题及评分参考,应按照教育领域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保设施建设,完善安保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保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征兵办公室报告,省级征兵办公室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征兵委员会和部报告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试题,实行外语“一年两考”,初试时间为1月8日。如果使用完整试题,考试时间为9:00-11:00,听力考试应安排在笔试开始前;如果只用部分外语听力题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从9: 00开始,11: 00前结束。第二次考试是在6月8日。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语或听说测试。

19.文化课全国统考和省统考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考委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者其他场所的,应当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回答笔试问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招考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21.全国和省统考试卷的评卷由各省招考委组织,多带带由高校组织的联考试卷的评卷由高校组织。相关省份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学校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和结果准确。

各省要加强阅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阅卷任务。各省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人员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要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教育功能和正面导向作用,并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省内工作、学习的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其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借考手续,在考生工作或学习的省份参加考试。考生答案的审核和录取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23.各省级招生办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只能向考生本人和有关高校提供考生高考成绩信息,不得向考生所在的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刊登、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一把手”、“招生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其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在5月10日前完成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批工作。

26.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称、所在地、层次、学校类型、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和培训使用的外语、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入档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等信息、联系电话、网站、其他说明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并在省内招生的高校,要根据省有关安排,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专业的学科要求,由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我校招生章程的内容。高校特殊类型考试的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7.高校要在省级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章程和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网站报送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省级招生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已公布章程的网站。

七、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

28.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计划管理的要求和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编制、调整和实施本省份、本专业的招生计划。

29.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人才需求分析预测,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生源情况,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区域结构,自主、科学、合理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源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的规定。

30 .高校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可为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必须与符合相关规定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协议。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

31.安排跨省招生的本科高校,可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以调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院校,预留计划数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必须向社会公开预留计划数量及其使用原则。

32.学院和大学应在

36.除按有关规定不得分省招生的类型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汇总分配,各省级招生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配和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7.考生自愿填表。

考生志愿填报的方式、时间和方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方式要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

考生应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当地省级招考委公布的招生章程和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对因自身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8.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9.高校招生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生办要全面推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要采用远程校外录取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生办要保证相互之间的沟通畅通。

40.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办学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省同一批次。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与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秀师范专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艺术、体育、航海等部分硬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教育部批准的其他特殊高校、相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及教育部其他规定外,其他所有高校和专业均不得提前批次招生。高校相关专业录取批次安排较上年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提前与高校沟通协商。

41.各省级招考委根据本省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2.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要结合本省、本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备案规则,并在备案前向各相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应根据生源省份招生计划数和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办协商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根据投档规则和高校的投档要求,省招生办将考生的电子档案放入其中。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大学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显示该批文件

44.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学生所在省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移档、阅档、审核、预录取、撤档等各方面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省级招生办要主动与其沟通。对于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生办可根据相关高校的计划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5.除军事、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院校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进行外语限制,或者作出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等学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46.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招考委可参照当地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成绩的基础上加一定分数投档;符合高校备案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增分条件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烈士子女;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者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考生。

47.自主择业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值,分值不超过10分。

48.同时满足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的考生,只能获得一个分值,幅度最大。

各省要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法依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准确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减少加分项目。根据各地调整规范高考实施方案,本省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使用,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计。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形及相关省份增加的政策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本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省级及地方网上公示后批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也必须按有关规定对考生班级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和使用。

49.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西藏自治区划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海岛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国家划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海岛工作满10年的军人子女。 空勤人员的子女

一级至四级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公安民警的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录取。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参照军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考并符合有关院校录取条件的残疾人民警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联合激励制度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并符合相关院校条件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原则上定向就业招生和非定向招生同时招生。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在学校分级分数线内完成的,可在学校分级分数线以下、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20分以内,由省招办补充备案。高校按定向意愿招生,降分后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入非定向计划。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志愿、单投档的方式,或在政策规定的降低分数线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可通过逐个查找档案、逐个投档、逐个投档的方式进行批量录取。该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通过补充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的方式完成。

51.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剂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其调剂计划的使用原则,调剂计划要安排在生源多、质量好的省份使用。要加强招生、调整招生计划等重要决策的档案管理,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相关省份批次录取前投放,省级招生办根据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放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负责处理调剂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点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剂计划为考生正名或向考生收取任何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省级招生办不得为了调整计划数而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必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2.高校不能因残疾而拒绝录取符合高考条件、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

53.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报学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并补充相关专项招生计划。经省招办审核同意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相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并予以备案。同时,候选人名单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生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确认。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迁入户口,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名。

高校根据省招办批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和被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为新生办理录取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全的,应打印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要按学生所在省份汇总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时间后20日内报送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名考生报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已通过考试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相关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审核确认后的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被推荐学生的招生名单发送至相关高校。

多带带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应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和书面报告报送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

58.各省级招生办不得在各高校本科层次招生,不得在常规录取结束后组织复录或补录;对于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生源计划的省内相关高校,经学校申请和省招办同意,相关省招办可在省内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相关录取要求组织高职层次的补录,并将补录考生录取名单及时发送相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院校,应向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过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进行补录。

59.因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由相关省级招生办和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

60.建立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层次大学分级、规范、有效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应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新生录取复试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上发布的信息

组织招生科研,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4.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工作。

招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高校的负责人担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落实招生考试所需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确保招生考试顺利进行。

市、县征兵委员会的职责由省级征兵委员会规定。

65.省征兵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一考试试题命制工作,加强命题、评卷和考试工作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管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工作,净化考风考纪。指导和监督境内相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入学考试。

汇总并公布本省高校招生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招生章程或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网站。

指导和监督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相关职责,对本地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其所属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查。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阅卷、信息采集和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和咨询公共服务、录取等相关工作。协调相关省级招考委解决不符合当地报名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从业人员报名参加高考问题。

组织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

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处理违规考生、学校和机构;配合高校查处特殊类型招生中的违规考生和学校;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惩处违法考生、学校和机构。

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回复进行审查。

66.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解答。

Xi。注册资金

67 .跨省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经费中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列入学校业务经费。

68.考生需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特殊类型入学考试等情况确定。

69.参加报名、体检、命题、试卷准备、试卷运送、监考、阅卷、巡考、录取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违规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公职人员规章制度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招生违规行为严重的党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授权省级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授权高校组织的多带带招生考试、强基计划、学生保送、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等,均为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各类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大学、中学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惩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视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被发现作弊的考生将被取消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未毕业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学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所有科目成绩,并给予其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71.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报考高校的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高校应当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给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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