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恢复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构各成员单位:
为给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提供更大便利,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相关精神,决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办法》,自2023年2月6日零时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全面恢复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
取消经粤港陆路口岸预约通关安排,不设通关人员配额。恢复内地居民与港澳的团体旅游经营活动。
二、远程检测
港澳地区入境人员,7日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居留史的,离境前新冠肺炎感染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无需入境;如果你有在外国或其他海外地区居住7天的历史,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在你旅行前48小时检查新冠肺炎感染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阴性者将被允许进入内地。跨境客运单位在售票时告知旅客上述核酸检测要求。
三。入境检疫
港澳入境人员抵达口岸后,凭海关健康申报代码办理必要的通关手续。健康申报正常,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正常的,可以向社会放行。对健康申报异常或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海关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入境后应当在家中或者住处实施隔离或者按规定就医。如结果为阴性,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常规检疫。入境后观察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第四,港口经营
为确保通关和跨境客运安全、有序、畅通,进一步提升人员往来体验,口岸查验部门和跨境客运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动态调度,做到内地毗邻港澳口岸全面开放,通关便利化措施用尽,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跨境直通公路客运和铁路、水路、航空客运能力。
上述措施将根据疫情变化进行调整。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