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复杂!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 网友:不去也好?

2024-08-29 生活百科 By:StackOverflow中文版
导读今天(2月11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引发广泛关注,该话题冲上每经热榜。

今天(2月11日),“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引发广泛关注,该话题冲上每经热榜。

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

据陕西网白鹿视频,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他们约了入职时间。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

对此,网友也热议纷纷。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不可能招错了,可能又不需要了”、“顶包的吧?”、“走后门的来了?”、“人家内定了”、“招错了的概率比复活恐龙的难度还低”......

江苏一员工入职第一天被解雇,公司最终赔了2000元

员工入职第一天就被解雇的类似事情此前也有发生。

据中国江苏网2020年10月19日报道,从入职到离职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不该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近日,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当事人吴女士获得赔偿2000元。

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本市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一天之内从获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吴女士不解而又伤心。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律师葛婉玉承办。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葛婉玉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 企业须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恶意使用试用期,任意辞退劳动者,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女子符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单位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房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符某支付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共9347元。

符某经房产公司面试合格后,于2017年11月25日到房产公司担任客服工作。12月5日,房产公司同意聘用符某为地产客服,薪资标准为试用期3800元,转正薪资4500元。12月13日,双方签署《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符某的工作岗位为物业客服。

符某入职后不久,房产公司以符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8年1月8日,符某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中签名。另查明,2018年1月1日,符某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符某已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房产公司未向符某发放自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

符某因与房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4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8日的工资5198元。宣判后,符某不服,遂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符某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房产公司未支付符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工资,故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为5198元。符某在2018年1月1日上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该日三倍工资,除去已经计算在工资内的一倍,房产公司还应支付符某加班费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房产公司辞退符某的理由是符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某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海南二中院认为,房产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符某在房产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因此房产公司应支付符某的赔偿金为3800元。海南二中院遂判决,房产公司向符某支付工资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

(原标题:热榜!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当事人:很无奈!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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