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谢师傅在某仓库送货时,应仓库工作人员的请求,随手帮忙关上推拉门,却被大门砸伤。问题随之而来,仓库所有者A公司、仓库承租人B公司、货物保管人并非一家,谢师傅无奈之下将三者全部告上法庭。经过顺义法院审理,仓库所有者最终被判向谢师傅赔偿二十七万余元,其余两公司无责。
据了解,谢师傅当天接到B公司订单,前往该公司的仓库送货。在谢师傅正准备离开时,B公司的工作人员喊住了他:“师傅,您出去的时候顺手把大门关上吧,我就不出去了。”随后,谢师傅在帮忙关上推拉大门时,被突然倒塌的大门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现场勘验,法院认定事故门多年未做维护,大门轨道处缺少一个阻挡以防止大门脱轨,才最终酿成了事故。
证据显示,仓库所有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库区内公共区域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权拆除、更换园区设备设施。同时,由于厂区内还有其他的租户,承租仓库并雇佣谢师傅送货的B公司并不是大门的排他使用人,因此法院认为,仓库承租人和货物保管人没有过错,应该由仓库所有者A公司承担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谢师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仓库所有人A公司赔偿谢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