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就业不算“劳动者”算什么??

2024-08-19 生活百科 By:运维问答
导读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合同主体的资格,其中一项是劳动者的年龄。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民事雇佣。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但他们的权益得

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合同主体的资格,其中一项是劳动者的年龄。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民事雇佣。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但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障。

为鼓励具备适宜条件的老年人依法进入就业市场,有必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应专门为就业老年人设计,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共同承担。

中央提出了“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的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出台老年人进入职场的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分拣快递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因为快递员已经60岁以上,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其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60岁快递员在工作中猝死,很难认定为工伤,这反映了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还在工作,但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专家提供了两种解决途径:一是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将继续工作的老年人纳入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改革的情况下,将工伤保险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中分离出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纳入就业老年人。

超龄后不是劳动者。

法律和现实之间有冲突

60岁快递员猝死后,快递公司回应:“我们会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与家属协商。”有媒体援引当地有关部门的说法称,60岁的老人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引发热议。很多网友认为,有那么多60岁以上的老人还在工作。“如果他们不是工人,那他们属于什么?”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记者,老人在工作场所猝死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事件的发展趋势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属于人们普遍认可的劳动者。

今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上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8004万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员工不在少数。2019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仍有10.2%的老年人从事有酬职业。其中,9.7%的城市老年人仍在工作,10.6%的农村老年人仍在工作。

但根据我国退休的相关规定,男性60岁,女性50岁,女干部55岁,是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60岁以上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不能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杨宝全解释

在杨保全看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终止。这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际上就成了劳动者法律地位终结的标志。当工人重新进入就业市场时,他们只能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没有劳动关系的老年人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伤害风险的保护存在缺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宇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合同主体合格,其中一项就是劳动者的年龄。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只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民事雇佣。法律规定与现实存在冲突,即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但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障。

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办理商业意外保险。

超龄工人的工伤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然后,用人单位通常不能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他们在工作中有伤亡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

在杨保全看来,社会的主流观点是,就业老人在工作中遇到的伤害风险问题,不应该按照工伤来处理,而应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就业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伤害或者意外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款的保护不能与工伤制度相提并论。

据王天宇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只要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在工作,就不再受劳动法规范,而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调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相关内容模糊不清,劳动者权益保护就会出现真空,上述纠纷发生的风险很大。

杨保全认为,为鼓励具备合适条件的老年人依法进入就业市场,有必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工伤保险制度应为就业老年人专门设计,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老年劳动者共同承担,但不与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就业负担,又为就业老年人提供了制度保障,分散了就业老年人遇到的工作风险。

“在制度完善之前,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对就业老年人的约束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因工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其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保障条件,还要积极为就业老人办理商业意外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对受伤的就业老人进行赔偿,降低用人单位的相关风险。”杨宝全上诉。

王天宇认为,对于就业老年人来说,他们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与其他非退休职工是一样的,遇到的劳动风险也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毕竟工伤保险的依据是劳动行为,而不是年龄。”

“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不变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将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号,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妨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就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死亡或者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

此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

2016年3月,人社部发布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录用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已通过参加项目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发布编号《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招用65周岁及以下退休职工和60周岁及以下女职工期间,可以分别办理工伤保险。到当年11月底,已有近5000人参加了这项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广东省出台规定,将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王天宇看来,从长远来看,应该在这些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改革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尤其是退休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的范围。

杨宝全认为,中央提出要“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因此,应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的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出台老年人进入职场的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王天宇建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在现行劳动法规实践的基础上,尽快编纂劳动法。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在统一的劳动法典层面解决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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