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处理轻伤案件,积极推动矛盾化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和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其中大部分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意外事件引起的。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在促进矛盾化解和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切实提高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案件必须遵循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化解矛盾、控制诉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事件发生后的背景、原因、当事人关系、行为、伤害手段、发生地点、后果、当事人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明确原因,分清是非,强调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而不是简单的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化解,注重通过不起诉和解释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指导方针,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对那些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案件,也要坚持从严惩处。如《意见》同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并于半夜两次闯入朱某家中,致年迈残疾的王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侯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不得“撤诉”,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不起诉责任的,应当依法出具检察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确保了轻伤害案件依法得到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和协调,又注重总结近年来办理轻伤害案件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着力解决当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件”,促进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矛盾化解和投诉源头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2年12月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办理轻微伤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认真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明事实、弄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批捕和起诉的条件。
注意冲突解决和源头管理。轻伤案件是常见和频繁的。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应当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利用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和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执行。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对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事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把握法律原则的统一性,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少捕、依法慎诉;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罚。当他们被逮捕时,他们应该被逮捕和起诉。
二、全面调查取证,
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审查检验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格式、鉴定人资格、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和方法是否准确,伤情是否为既往伤病所致,就医是否及时,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人员、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对同一鉴定事项有两个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注意重点审查分析分歧,听取当事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根据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有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作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伤害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轻微地与被害人发生推搡、拉扯,或者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拉扯或控制而实施了切、退等紧急、防卫性动作,则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
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综合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原因、犯罪嫌疑人动机,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准确定性,不得简化办案,一律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找借口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犯罪原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称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加斗殴等客观情况,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一旦发生鸡毛蒜皮的纠纷,双方都无法克制,导致打架。一般来说,如果是错误的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分,或者是一方先动手,在另一方极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继续侵害,报复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伤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衅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并借机伤害对方,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无论能否证明伤害结果是由特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都应当以共同犯罪处理,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伤害被害人时,对于在场但没有故意伤害或伤害行为的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已经参加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从轻处罚
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悔改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的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和解是自愿和合法的,应当维持宽大处理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和解的有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全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解释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依法给予从宽处理。
积极开展国家司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案件受到损害所面临的迫切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的化解。
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察调解和公开调解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和个人,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注意通过不起诉、解释、说理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公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的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公告,邀请社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说明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
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认罪认罚,无其他犯罪嫌疑;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可能犯新罪或者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担保,但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不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行非刑事责任
对情节恶劣的轻伤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虽属轻伤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雇凶伤害他人,在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犯罪动机和手段恶劣,伤害多人,多次伤害他人,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医务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并应依法严惩。
动词(verb的缩写)完善工作机制。
注重发挥侦查监督协作机制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要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和协作,确保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准确;将矛盾化解贯穿于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配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似案件的总结分析,分析案件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协作配合,与其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村委会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邻居、律师等相关人员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将事实、理由和法理解释清楚,实现案件和解。对于其他打算不起诉的,也要坚持“什么都听”。
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轻伤标准的案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