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
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在这起官司开打的时候,《民法典》还没实施。
原告7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 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分享刘老伯的全部遗产。
被告朱女士没有多说什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时,本案尚在审理中。《民法典》新增设了一条“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原告于是变更诉请,请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侄甥代位继承之规定,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即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至于7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一款代位继承的情形,通常适用对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单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独又无孙辈(外孙辈)的家庭。 刘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遗产可由侄甥代位继承。法院在对上述规定进行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制度。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是较为亲近的人,在前面几种情形下,基于养老送终的常情考虑,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比较倾向于将遗产留给侄甥。《民法典》顺应这一常情做法,增设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鼓励、促进侄甥对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遗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延伸阅读:
父亲去世留房产,独生女不解:表兄妹也有份继承?
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
独生女办理继承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
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难道还会有什么不对吗?
是的,“继承之路”并没有这么简单,杭州人小刘(化名)碰到的这桩事情,就“半道受阻”,需要取得表兄妹的配合,才能继续往下推进。
遗产继承为什么会关系到表兄妹?
兜转一大圈
原来和家人去世的时间有关系
▽
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屋
想继承需要表兄妹配合
杭州人小刘,最近前往湘湖公证处,咨询办理一桩房屋继承案。小刘继承的是已去世的父亲留下的房子,说起来比较复杂:
小刘父亲刘大(化名)于2016年12月因病去世,他早年丧偶,小刘是独生女。刘大在丧偶后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刘大有个妹妹,暂且称之为刘二(化名),是小刘的姑姑,姑姑刘二于2022年12月去世,其生前丧偶,留有两子女,儿子大李(化名)和女儿小李(化名)。而小刘的爷爷奶奶、也就是刘大刘二的父母,不幸于2018年9月因车祸同时死亡——这个时间正好在刘大去世后、刘二去世前。
公证员听完小刘介绍后,告诉她如果要办理遗产继承,需要小刘的表哥大李和表妹小李一同办理手续。
关于继承那些事
需要理顺这些关系
小刘很不理解:
“这是我父亲的遗产
和我的表兄妹有什么关系?”
公证员简单讲解了法律规定,结合小刘家的实际情况,向她进一步解释:
一般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死亡,当父母死亡后,独生子女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但是小刘家的情况比较特殊,小刘父亲去世时,她的爷爷奶奶刘老夫妇依然健在。且家人都没有立下财产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人物关系图
公证员按照亲人去世的时间线进行分析:
首先,刘大去世后,房产应由女儿小刘和刘老夫妇三人共同继承。当时刘大去世后,小刘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其次,在刘大去世两年后,刘老夫妇同时过世,两老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刘大的遗产,所以属于刘老夫妇继承的份额转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且夫妻同时死亡的,互不继承。由于老夫妇的父母早已过世,所以属于老夫妇二人继承的财产应由女儿刘二,也就是刘大的妹妹来继承。等到小刘来办理公证时,刘二已经去世,刘二继承的这部分财产又转给刘二的子女大李和小李继承。
公证前,先要解开心结
法律问题解释清楚后,本以为接下来就可以顺顺利利地办理公证,但是小刘的家庭矛盾还没解决。
由于刘二对父母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一直不满,生前与父母不是很亲近,到了下一代,表兄妹之间的来往就更加少了。为了帮助小刘顺利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主动担起了“老娘舅”的角色。
公证员联系到大李和小李,二人在听完公证员解释后,不愿意配合小刘办理手续。他们表示,自己一直与外公、外婆、舅舅家没有什么来往,舅舅刘大的遗产和他们没有关系,没有继承的想法,但也不愿意去公证处办理。
经过公证员的再三解释和沟通,大李和小李决定去公证处办理,小刘的一桩心事也算放下了。
(原标题:男子生前未婚无儿无女,8名亲戚争夺他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