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消息,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安徽顾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锦辉表示,由于“48小时”工伤认定条例过于依赖时间限制,且规定明确,受正式标准限制,很多工伤职工和伤亡人员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自2003年0755至79000制定实施这一规定以来,争议就从未间断。目前,其实施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以抢救时间作为认定条件,过于死板。
3月10日,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对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表示:“把抢救时间作为认定或者是否属于工伤,显然是不合理的。长期以来,劳动部门对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只要48小时内没有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张勇律师解释说,“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抢救病人超过48小时已经非常普遍。法律也要与时俱进,适时做出相应的改变。不应硬性将抢救时间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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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是科学的,但是现在的治疗水平已经提高了。
2022年6月,健康时报刊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稿件,其中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陆律师曾对健康时报记者表示,“48小时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是考虑到紧急抢救的一般时间,基于普遍的医疗诊疗经验而确定的,本身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该规则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制度成本和执法经济性。但如果沉入每一个具体的病例,尤其是因意外而陷入重度昏迷的病例,抢救时间很可能超过48小时。对于家人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愿意放弃。这是人之常情。”
梁锦辉代表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随着医学的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先进医疗技术、设备和药物的作用下,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相对容易,一些患者家属为了保留一丝抢救的希望,不愿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另一方面,如果患者发病时所在的医疗机构有限,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时需要转到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大多会超过48小时。
“在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局限于某一瞬间。以‘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劳动者,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违背了《条例》的立法初衷。”梁锦辉说,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多争议。
应尽快优化和细化工伤认定的“48小时”界限。
律师陆建议,将来时机成熟时,这条“红线”可以适当延长。
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与“工作原因”有关。张勇律师建议,将“因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这一要件作为职工工伤的认定条件。不管营救工人需要多长时间,只要工人受到的损害是d
梁锦辉代表认为,要以人为本,结合当前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死亡48小时”工伤认定的是是非非》,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界限”,切实加强对因工伤亡人员的法律保护。
他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增加其灵活性和适用性。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未能在48小时内进行抢救的,视为工伤;“48小时以外”经抢救无效,死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有证据证明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与工作有关,即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连续转院治疗的患者,“48小时”的起始时间以最后一次就诊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