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名单。
延长2022年清单制作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若干政策》条所述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小于65纳米、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名单;第、和第《若干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条中提到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重点企业和软件企业,
2.2022年上市的企业,如果想享受新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2023年重新申报。申请上市的企业应于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并生成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文件。
连同必要的支持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应随申请书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篇、
以及财税字[2021]4号文件中提到的集成电路产业重点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并联合发布。
《若干政策》条所述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名单后,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名单发布前,企业可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国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后,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优惠企业所得税。
凡申请《若干政策》条、财税字[2021]4号文件中提到的优惠关税政策的,可在最终结算前从信息报送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名单。享受《若干政策》条优惠政策,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通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 第、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
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
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