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消息,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雇佣曲他人,通过“走医保,办住院能省钱”等方式诱惑患者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串换病种、冒名顶替、空挂床等方式为患者办理住院。4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书,披露了该案的详情。包括涉事医院院长在内的多人被法院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认定,鞍山某中医医院于2014年3月成为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院除了儿科、中医科、内科等自有科室外,还有皮肤病科、糖尿病科、妇科三个外包合作科室。
被告人曲某宇系该医院院长即医院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系本案的组织、领导者;曲某林系医院中医科医生,通过“走医保,办住院能省钱”等方式诱惑患者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陶某系办公室主任兼医保科科长,负责医院患者医保报销方面的工作,决定患者是否可以住院,整合住院材料并与医保局对接等。
2014年3月起,曲某宇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雇佣被告人曲某林等人,通过“走医保,办住院能省钱”等方式诱惑患者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曲某宇等人以串换病种、冒名顶替、空挂床等方式为患者办理住院。患者住院后,曲某鸣根据病案首页的中医及西医诊断按照模板制作虚假的住院病历;梁某按照模板制作虚假护理记录;杜某负责审核虚假护理记录并签字;吴某负责审核病案质量并签字;陶某串联整体医保工作,并制作虚假医保报销单向医保局进行医保报销。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鞍山某中医医院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发生总额132万余元、统筹拨付总额107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缴纳退赔款共10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曲某宇有期徒刑十年;判处曲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被告人也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一审宣判后,曲某宇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且系单位犯罪。审计机构不具有相关资质,其审计依据不正确,审计报告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应采用。因有医保定额限制,医保机构未全额拨付统筹资金,且曲某宇未全程参与医院的经营,故原判认定曲某宇犯罪数额不正确,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犯罪状态是否为既遂。曲某宇存在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退赃并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诈骗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未规定单位可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原判依法认定曲某宇及各原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正确。
经查,审计机构系经公安机关委托,在其专业的范围内,依据证人证言、住院病志、收费票据等证据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机构和人员均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本案所涉审计报告书及相关说明的证据效力依法应予认定。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医保机构与鞍山某中医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以年度预算定额控制为主,对于超过次均住院统筹费用区分不同情况由医保机构和医院按比例承担,对医院的违约处罚从统筹资金拨付中扣除,原判已区分曲某宇在医院任职期间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发生总额和实际统筹拨付总额,并以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