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死或涉故意杀人?

2024-06-17 生活百科 By:C百科
导读今年4月初,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通报4名外省人员在天门山跳崖事件: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时被及时制止,但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

今年4月初,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通报4名外省人员在天门山跳崖事件: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时被及时制止,但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

之后,“约死”话题持续成为舆论热点。多位曾潜入“约死群”的心理救助志愿者公开发声,称群里聊天内容满载负面情绪,不仅有人相约自杀,甚至有人引导和教唆轻生。有志愿者提出,见到“约死群”应立刻举报。

随着曝光的增加,如今“约死群”是否还存在于网络间?如何界定“约死”乃至教唆轻生的行为?社交平台又该负怎样的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有人最近重开吗”“需要帮忙吗,尽管说”“跳楼最好,找个12层以上的,眼睛上蒙一块布,跳下来,趁着消防小哥没来”“你同意一下好友,我给你转点钱,够买酒喝头孢,或者你拿着买药也行”……

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一个名为“抑郁症患者互助交流”群里看到的一幕。在这个“互助群”里,提及如何治病、相互帮助慰藉的交流很少,而相约自杀或“鼓励”、教唆自杀的言论却很多。

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直接标有“约死”“自杀”等字样的社交群,系统显示已屏蔽,但一些名为“××互助交流”“××疗愈”“××心灵驿站”的社交群,里面充斥着消极的氛围,“想自杀”“约自杀”“怎么自杀”等话题被高频率提起、谈论,还有人对此“出谋划策”、提供资金帮助等,俨然一个个“约死群”。

互助群中相约自杀 约死或涉故意杀人

张家界天门山跳崖事件后,记者加入一个名为“抑郁症渡劫”的社交群,发现群内就此话题出现了一波讨论热潮。

变味的互助群不止这一个。

近日,某贴吧抑郁症吧出现一条帖子,楼主称因遭遇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选择求死。帖子虽然是凌晨发出,但很快就有几十条回复信息,其中大部分是安慰帖,劝导其不要想不开;还有一些“我拉你进群”“需要组织吗,加账号××”等其他信息。

在另一个群成员达两三百人、名为“治愈之家”的社交群里,令人不安的话同样充斥其中,有群成员表达了弃世念头。

在加完好友的3天时间里,对方一直催促记者赶紧作决定,看到记者没有积极作出回应,留下一句“呵呵,估计你也不想死”,便解除了好友关系。

在之后的群聊过程中,记者得知,群里至少有5名群成员被上述群友私信加好友“约死”,但这5名群成员均作出了拒绝。

在另一个互助群里,记者注意到,有网友公开督促他人积极赴死。

对于这种“约死”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告诉记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因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在谢澍看来,相约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网络“约死”、现实“约死”、相约在某地以某种致命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情况,只要是相约赴死,就能构成“约死”情况。而相约自杀时,如果有的人自杀身亡,有的人中途放弃但没有对自杀者进行救助,活着一方的自杀行为和言论加强、促进了对方自杀的意图,涉嫌故意杀人罪。

相关群组禁而不绝 帮助自杀须担责任

如一个互助群里有人发言,“短短两节课想了7次自杀,真的受够了,有一起的吗”?立即有人回复,“自杀,我也想”。

但解散一个群,新的群很快就会建立。在一些论坛、贴吧里,有人表达出轻生的念头,就有人提议其加入某社交群,有人则直言“求组织”。记者加入的多个群里,也总能看到其他相关群里成员的身影。

为了防止群变味,一些互助群设置了加入门槛。如记者申请加入的一个互助群,加入前有相关审核,加入后发现,群里公示了较为完备的群规:不能总说死、自残或者自杀等信息,更不能“约死”。还有群主会提醒群成员:不要向其他人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无必要尽量不要私信加好友,注意保护好自己。

但哪怕群主再三提醒,总有不少群成员提出、讨论“约死”,还有群成员提出另建社交群“约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超认为,“约死”本就违背公序良俗,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约死群”应当及时被取缔,约死信息应当及时被屏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性规范的前提下,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群,但不能建“约死群”,因为建“约死群”涉嫌违法,建立者无论怎么做都无法免除其相关法律责任。

谢澍认为,在“约死群”里,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和交流,用语言怂恿或者刺激对方去死,即使最终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是其自主决定和自主行为,但是在客观上,网络“约死群”中的教唆者的言论对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他人自杀行为实施提供红包、转账等钱财支持属于帮助自杀。无论是怂恿刺激等言语上的教唆,还是直接提供物质上的帮助,都促进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教唆者虽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些行为加强了自杀者的自杀意图,促进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谢澍说。

平台有义务防风险 群主负起管理责任

那么,社交平台是否应该对此进行相关风险防范?

在闫超看来,社交平台对“约死”进行风险防范十分必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闫超说,因此,平台不仅有必要对此进行风险防范,更是其应尽的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等类似危害生命健康权的信息,否则平台可能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在具体操作层面,谢澍建议,平台可以对上述内容采取监控、屏蔽敏感词汇等相应方式进行风险防范。

谢澍认为,平台对“约死”等敏感词进行风险防范,在现实中是个难题,一方面,监控手段具有局限性,信息海量审查难度大,运营成本高;另一方面,行为人逃避手段多样,无论使用何种限制词屏蔽手段,网络上均能找到替代交流的用语。

在他看来,更重要的是发现“约死”信息后,及时进行干预。也就是说,预防“约死”行为的发生,需要其他主体在发现有“约死”行为时,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对“约死群”进行举报,同时在行动和感情上陪伴有自杀倾向的人,必要时可以联系网络或者线下的心理机构、警方介入,及时进行心理方面的危机干预,对自杀行为进行阻止。

“各种社交群的设立者及管理者,有义务按照群主管理责任的要求对群的设立和日常活动进行必要管理,对于群内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害信息及时进行清理整顿,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群进行必要限制直至解散,对于掌握到的相关有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闫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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